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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档 > 长虹美菱生活区原苏宁小店承包招标文件
文档
长虹美菱生活区原苏宁小店承包招标文件
2024-03-251500.75M

  一、商超承包项目概况

  1.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区101食堂东北角一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区域,在以上场所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招标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2合同期限:本次招标合同期为叁年零壹拾伍天,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考虑中标方中标后对现有场所做重新规划和装修改造,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5日共15天作为装修期,装修期内免租金,水电能源费按实际用量向招标方缴纳。

  1.3合同第一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租金为中标价,第二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二、投标须知

  2.1投标单位资质

  2.1.1投标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年审在有效期内,无任何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不良记录,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的查询结果。

  2.1.2投标单位经营范围需包含但不限于预包装食品销售、百货销售,目前有不少于1家正在经营的工厂店或社区店超市,需提供经营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一经证实,取消所有涉及单位的投标资格。

  2.2投标保证金

  2.2.1投标单位应在领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不计利息),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转款到招标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至招标方财务部门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对于未能按时间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书的,均视其为不响应投标。

  2.2.2投标保证金指定帐户:

  户名: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

  帐号:1302010209004301123

  在投标有效期满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单位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①中途擅自退出投标;

  ②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纪律及招标法律法规的;

  ③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后10工作日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

  2.3对中标方的要求

  中标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按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做到规范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否则,招标方有权视同中标方违约,若因此给招标方或第三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全部由中标方承担,同时招标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性对中标方处以500—5000元/项(次)的罚款或招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中标方所有履约保证金,责令中标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招标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中标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2.3.1中标方为本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将本项目进行整体转包。

  2.3.2中标方必须维护招标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自觉遵守招标方各项规章制度,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招标方行政、安环等部门对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招标方管理规定或未按合同履行的违规行为,中标方应无条件按要求进行整改。

  2.3.3中标方在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场所开设的所有经营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招标方行政部申请,在获得招标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本项目范围的所有场所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禁止使用油料、燃气、乙醇等进行明火烧煮烹饪和作业,严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

  2.3.4中标方所有经营项目在营业前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必备证照,否则,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合法经营,原则上为每日7:00——23:00,未经招标方同意,中标方不得擅自更改营业时间,特殊情况时需向招标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招标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

  2.3.5中标方所有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应确保业务经营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安全,同时对所有工作人员加强管理,须为招标方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不得出现服务态度类的投诉。

  2.3.6中标方须按中标方投标时向招标方提交的经营方案内容进行装修改造,中标方在装修改造施工前须将设计方案报招标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进户门和门头必须和相邻的四海一家超市做到统一材质、统一尺寸、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高度,未经招标方同意,中标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2.3.7中标方应确保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2.3.8中标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日常维护、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管理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经营业态的行政管理规定,合法、合规经营(行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方所在地开发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开展的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的规定、要求)。

  2.3.9中标方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该商品或服务所应具有的许可、证明或其他文件,应严格把控好商品质量,严禁售卖三无产品、超保质期产品、经营范围以外的物品、招标方公寓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的物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顾客对招标方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招标方负责在合理时间内妥善处理。若因中标方在招标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致使招标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中标方应立即全额补偿。

  2.3.10中标方在招标方区域内不得经营、宣传与招标方生产制造的同类或类似的非招标方品牌的产品,同时中标方在招标方区域内使用的空调、冰柜等电器产品必须是招标方品牌。

  2.3.11中标方所售卖的每件商品和提供的每项服务均须明码标价,并且所有价格均不得高于招标方周边市场的价格。中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在合同期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降低商品、服务质量。

  2.3.12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中标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招标方,每延迟一天,中标方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同时中标方应结清合同期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2.3.13中标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中标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中标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招标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招标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标方承担。

  2.3.14中标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招标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招标方。

  2.3.15房屋使用期间,中标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征得招标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中标方自行办理。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中标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中标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招标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中标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招标方所有,未经招标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3.16中标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招标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中标方承担;招标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3.17如中标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本身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招标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中标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招标方。

  2.3.18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中标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招标方对中标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19招标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对于中标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招标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中标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由招标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均由中标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2.3.20中标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中标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中标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招标方决定;中标方拒绝的,招标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标方承担。

  2.3.21招标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中标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招标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3.22中标方应按照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支付后使用。首次租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支付,后期租金均须先支付后使用,中标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招标方支付承包费用,招标方在收到中标方租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同等金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费按一个季度一付费为周期,按照先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须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一次性将上季度所有水电费转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水电费后,由甲方财务管理部开具收据。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方减免租金。合同期内中标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水电费,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2.3.23中标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如因中标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2.3.24中标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消防设施检查每周一次,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并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招标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中标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2.3.25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中标方须书面告知招标方。中标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招标方的权益。

  2.3.26合同期内,中标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并向招标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80%。中标方特别承诺:合同租赁期间内不得以自身经营亏损等不可归责于招标方的事由招标方要求解除合同。

  2.3.27若因招标方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租赁房屋的(含减少租赁面积或者取消租赁房屋),招标方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中标方须无条件接受,且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3.28若因招标方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搬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需要终止合同的,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中标方,中标方须无条件接受同意终止合同,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前将所属物品全部撤离,将经营场所归还给招标方,招标方和中标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招标方和中标方将互不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3.29招标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在本次招标范围以外的招标方生活区内其他区域开设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超市、餐饮等项目,中标方对此无权干涉。

  2.4报价方法

  2.4.1报价:对本次招标范围所有经营项目承包租金按年度进行报价,租金为含税价,税率为5%。

  2.5费用支付方式

  2.5.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次租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支付,后期租金均须先支付后使用,中标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招标方支付承包费用,招标方在收到中标方租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同等金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费按一个季度一付费为周期,按照先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须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一次性将上季度所有水电费转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水电费后,由甲方财务管理部开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