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性行政规则是蕴含大量行政专业性判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往往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实际含义,产生着相较于法律规范更为直接的效力,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引发了诸多司法争议。为了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其一,可引入“立法机关授权意图标准”,首先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权限”进行判断;其二,完善当前形式合法性审查标准,调整“超越职权”“抵触上位法”“权利义务”等标准的具体适用,酌情审查“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其三,构建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准备了替代解释”“新旧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一致”“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具有行政专业性”等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