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在解决跨国反垄断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契合维护国家利益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和将本国反垄断法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的单边方法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采纳。多边方法突破的本质即一国承认他国反垄断法的域内效力,“公法禁忌原则”的可突破性以及国际私法意义上反垄断法律冲突存在的可能性,使多边方法成为跨国反垄断诉讼法律适用中一种最不激进的方法。单边方法和多边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多边方法更注重实质正义,能促进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有利于判决承认与执行,体现对他国监管利益的考量,二者有效结合有利于全球竞争秩序的维护。目前少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专门的双边冲突规则的方式和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积极尝试。中国存在立法与司法不明确的问题,构建专门的多边冲突规则、对单边方法予以适当限制是中国当下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