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实现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之间的平衡保护,以《民法典》第999条为核心,与其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新闻媒体对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权益进行合理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特定行为,即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行为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该制度,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又促进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实现。
文章目录
一、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方式
(一)新闻报道行为主体
(二)舆论监督行为主体
(三)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理解
二、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一)可合理使用的精神性人格权
(二)绝对排他性的精神性人格权
(三)物质性人格权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三、人格权合理使用的限度
(一)目的限度:仅限公益之使用
(二)行为限度:仅限合理之使用
四、 侵犯人格权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