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应用使个人信息能够被大规模收集以及重复循环再利用,为个人信息的运作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转变。在个人信息累积效应下,大数据能够推衍、萃取、洞见甚至连结出不为人知或不欲为人知的信息,其不当应用将产生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和隐私权的风险,同时也可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原则形成冲突。为兼顾大数据发展与隐私保护义务,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开放规范以促进大数据发展;采取牢固的匿名化技术以实现个人信息的“去连结性”;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工具;以“实质性参与”作为告知同意原则完善的路径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