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虐待罪主体“家庭成员”的概念界定无须从属于其他部门法中的概念。虐待罪的保护法益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现代家庭形态已经发生变迁,在典型家庭形态之外出现了许多非典型家庭形态。对于虐待罪主体“家庭成员”的界定不应再拘泥于形式上的亲属关系,而应注重对于实质生活关系的考察,其主体范围应为“具有实质家庭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虐待罪主体“家庭成员”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在主观上必须形成家庭情感依赖。
文章目录
一、刑法与其他法律中“家庭成员”概念的关系
二、现代家庭形态下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范围
(一)虐待罪的保护法益
(二)现代家庭形态的变迁
(三)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
三、“家庭成员”的具体判断标准
(一)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二)形成家庭情感依赖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