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所构建的基本权利,隐私权蕴含着自我决定与不被打扰的内涵,理应获得国家的尊重与保障。公职人员同时作为普通公民,也应当享有隐私权。目前各地进行的数字监察措施的探索可分为基于不同目的的措施、基于不同方式的措施以及基于不同对象的措施,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与公开、个人信息的分析与比对等行为,对被监察对象的影响都落入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尽管基于公众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仍有权请求避免国家的过度干预,包括避免国家过度的直接侵入与信息外泄。限制的界限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以及规制所获得的利益与限制所失去的利益间的平衡性。对此,有必要从法律保留、技术治理与责任规范三个方面加强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障,从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