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政策中的数据产权理解为由数据持有、数据使用和数据经营等多个权能所构成的单一产权体系的学说,不仅不符合“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理念下所形成的避免数据专有和垄断的要求,更难以应对“数据共生与数据独占冲突”“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并存”“产权排他与数据共享悖论”等数据产权建构难题。数据产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其上应该并且可以进行权利分解,从而形成“权利分置”结构。这一结构是以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持有权为核心,以数据来源者权和数据使用权为两翼,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两大阶段渐次展开的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这一结构的内在机理是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基于数据从生产到流通阶段“分散—聚合—分散”的形态变迁形成的“财产利益集散机制”。在此机制下,数据来源者权、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得以渐次形成和展开。数据处理者享有控制和利用数据,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数据持有权。数据来源者对由其贡献所生数据享有复制、访问和转移等公平使用权。数据使用者对经由流通取得的数据享有加工使用、对外经营以及获取收益等数据使用权。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权能分离:一元化数据产权建构路径反思
(一)一元化数据产权建构路径的基本观点
(二)一元化数据产权建构路径之反思
三、权利分置:数据产权的“双阶二元结构”
(一)数据产权建构面临的真实问题
(二)以“双阶二元结构”构造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三)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的内在机理
四、构造展开: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体系
(一)数据持有权的规范构造
(二)数据来源者权的法律塑造
(三)数据使用权的类型体系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