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