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污染控制目的导向下的“行为—罚则”规制模式因“先天不足、后天畸形”之弊病而成效不彰。激励和分配机制的不健全则促使各利益相关主体在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中做出逆向选择行为,进一步阻滞了法律规制举措的落实,使农业的绿色发展受制于“公地悲剧”的枷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目的,基于农业面源污染特性整合各类环境规制工具,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建立起协同共治的机制,不断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构建更加适配于这一污染类型的法律规制模式,方能更为有效地回应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时代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