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质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条款等类型。伴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法院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愈加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程序规制方面,传统格式条款之提示说明方式不再完全适合用户服务协议,提供方应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宜采用“概括规范+具体列举”模式,即以公平原则为主兼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作为概括审查规范,并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之“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文章目录
一、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司法裁判的类型化
(一)仲裁、管辖协议条款
(二)不合理的隐私政策条款
(三)单方变更权条款
(四)其他不公平条款
二、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程序规制的审视与反思
(一)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
(二)未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
三、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路径选择
(一)概括规范的审查标准:以公平原则为主、诚实信用原则为辅
(二)具体列举: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四、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