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卖契约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规范关联乃是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实证法上是否以及如何得到体现的观察基点。概念架构上,我国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制定法框架并未排斥物权行为概念,因而在否认与肯定两个方向上,有着相同的逻辑可能。在此前提下,可从法律效果角度对所涉行为的性质作正面观察。一方面,无论买卖契约的定义、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还是关于出卖他人之物、所有权保留买卖、双重买卖的规则,均表明买卖契约并无移转所有权之处分效力。另一方面,中国实证法显示,所有权移转须具备独立的物权合意,不仅如此,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则还进一步显示,物权合意具有抽象性。因此,中国实证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贯彻分离原则,亦认可抽象原则。
文章目录
一、制定法概念框架
二、买卖契约的效力
(一)买卖契约的立法定义
(二)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
(三)买卖契约的双重效力
(四)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
三、所有权如何移转
(一)登记与交付之辨
(二)物权合意独立性
(三)物权合意抽象性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
2.善意取得的有效性与转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4.小结
四、双重买卖和让与
(一)薛定谔的所有权移转
(二)分离原则与双重买卖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