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原体未知但病原性较高、需要紧急采取强制防控措施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建构全周期防控机制,是我国当前公共卫生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挑战。《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引入“新发传染病”这一医学术语,容易造成新的混乱;并列规定“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机制缺乏科学性;“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报告及即时防控制度未能充分理解和尊重新传染病的特点,亦未形成闭环防控机制。应基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直接引入“新传染病”的概念并将其法定传染病化,明确规定新传染病强制性防控措施的具体适用,重构包括新传染病监测、报告、判定、信息发布、紧急处置、应急响应在内的分阶段、全周期的闭环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