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外延逐渐泛化,这种趋势有其理由,但也带来了对规范精准化、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数据价值发挥等方面的潜在挑战。界定公共数据需要回归其制度目的,核心在于基于行政用公物的共享与基于公众用公物的开放,也就是需要界定哪些数据基于某些实体理由,在满足一定程序要求后,需要承担共享和开放的特别公共负担。其中,实体要件包括职权性、依赖性、支持性、基本性与意志性,程序要件核心为命名。基于此,行政主体数据因其职权性天然构成公共数据,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数据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后方构成公共数据。